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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解释中认可的同住人才能享受安置利益,而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,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
笔者的当事人赵某是知青子女,1995年按照政策她的户口可以迁回她外公承租的公房,但她舅妈百般阻挠,后在书面承诺不居住此的情况下才同意户口迁入。2020年系争房屋动迁,但现在的承租人即她舅舅不承认她的同住人资格,于是我方起诉,对方律师提出二条理由,一是赵某在系争房屋没有居住过一天,是空挂户口,二是声称赵某母亲与赵某舅妈当年签定协议,自愿放弃公房居住权。对于赵某没有在动迁房居住过的原因,笔者指出是因为系争房屋面积狭小、居住困难,当年的协议也写明因为居住困难才要求赵某在外居住,至于协议上所称的拆迁时自愿分户是指户口分列而不是放弃居住权,审判长也当即释明:知青子女落户,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,有监护人,监护人保证她在房屋内有居住权,除非明示放弃,放弃以后动迁的权利,若协议书能得出原告放弃权益的结论,则原告没有征收利益,若协议书不能得出的,则原告可以享受征收利益。
最后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:根据查明的事实,原告户籍根据知青子女政策迁入系争房屋,因受限于系争房屋居住条件而未实际入住,虽其母与相关人员签署过协议,但从协议约定内容看,并不能表明原告放弃对系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,故原告根据相关政策,对系争房屋享有补偿利益……